晋政办发电[2012]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期即将来临,为保证全省城镇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就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在建供热工程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在建供热工程的管理,加快推进供热工程后期的施工建设,确保在各地供热开始前完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在新热源保障未落实或者新建集中供热管网未竣工验收、未与用户供热网连通等不具备供热条件之前,不得对原有热源及供热管网等设施进行拆除。
二、切实做好供热用煤储备工作
各地要对今冬明春供热储煤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及早部署,组织供热企业根据今冬明春的供热任务,开展供热用煤需求的预测分析,科学制定供热用煤落实计划。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财政、经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帮助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用煤合同签订、采购资金落实、运输和入库等工作,确保供热生产用煤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供热行业监管职责
各地要成立包括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在内的供热组织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电力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热电联产企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对热电机组常规性的监测和维护,原则上不得在供热采暖期间进行计划检修。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集中供热企业做好生产、运行和服务等工作,及时指导帮助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热企业和单位以及承担群众供热的物业公司统一纳入到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小规模供热企业、单位和物业公司的指导监管,严格杜绝擅自停供、弃供现象的发生。
四、全面加强供热企业运营管理
(一)加强供热设施的排查和检修。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设备及管网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检修和维护工作,力求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对于因庭院管网腐蚀老化严重影响采暖的小区,供热企业要积极指导和帮助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做好管网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二)加强供热运行管理。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热企业进一步完善供热运行机制,加强供热需求和预测分析,做好协调和调度工作。要加强供热设施及管网的巡查力度,妥善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设备优化运行。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充分挖掘潜力,提高供热生产能力。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热企业在供热采暖季之前,完成对供热企业职工的岗位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抓好新职工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保证供热信息渠道畅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供热值班、信息报送和热线电话制度。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设立举报电话、新闻通报、开通服务热线以及填报供热信息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掌握供热生产运行情况,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应的供热问题,进一步提高供热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供热应急管理。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热企业和单位加强供热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建立完善供热预警制度,切实提高供热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要紧密结合应急预案,备足抢险抢修物料,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五、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晋政办法[2010]37号和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对已经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且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工作。
六、实行城镇供热周报制度
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每周一下午4时前将本市一周城镇供热情况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月20日前将负责信息报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供热信息,对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