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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出台《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据获悉,根据2010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今年,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后,联合下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原因是:一、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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