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可在当年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热电集团受理用户的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申请后进行审核,通过后协助办理手续。
收费标准按照青岛市物价局收费文件规定收取热费,经供用热双方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用热费的20%;(2)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用热费的50%;(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退费时间为每年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用户遮挡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